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行政-TTDA,107,救,34,2019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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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救字第34號
聲 請 人 許榮樺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
許志銘
李燕萍
劉秀梅
相 對 人 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

代 表 人 林順斌
上列當事人間監所管理措施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

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

為行政訴訟法第101條規定。

二、聲請人許榮樺於相對人監所內執行有期徒刑時,對於相對人之管理措施不服,提起本院行政訴訟庭107年度簡字第37號事件(下稱本案),聲請人無資力負擔裁判費用,乃聲請訴訟救助。

三、聲請人許榮樺業已合法撤回本案(行政訴訟法第113條參照),本院認為上開訴訟救助之聲請,已無必要,乃予以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郭玉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耕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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