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行政-TTDA,107,簡,35,2019041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35號
原 告 海軍海洋監偵指揮部

代 表 人 張世行
訴訟代理人 郭荏豪
廖榮吉
韋郁群
被 告 余秀慧
余有福
上列當事人間償還公費事件,本院民國108年3月19日本院107年度簡字第35號行政訴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主文所載「一○七年十月十六日起」,應更正為「一○五年十月十六日起」。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簡易訴訟程序之裁判準用之。

二、上開法定利息起算日,係自民國105年10月16日起,如卷內催告存證信函所示,並經原判決於理由中認定。

故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1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郭玉林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耕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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