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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停字第3號
聲 請 人 謝清彥
相 對 人 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
代 表 人 莊國勝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停止執行事件。
經查:本件聲請依行政訴訟法(下稱同法)第98條之5第3款之規定,應徵聲請費為新臺幣1,000元,惟未據聲請人繳納。
茲依同法第236條準用同法第107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陳兆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鈺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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