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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字第24號
原 告 黃茂祥
被 告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花蓮分署
代 表 人 王金豐
上列當事人間執行異議事件,原告對於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08日以111年度簡字第24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費用。
爰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補繳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逾期即駁回其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陳兆翔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彥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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