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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交易字第1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萬成
選任辯護人 蕭享華律師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馬培基
法 官 盧亨龍
法 官 郭世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戴嘉宏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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