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TTDM,100,交易,84,201110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交易字第8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宏威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郭宏威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弘能
法 官 侯弘偉
法 官 黃瀞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戴嘉宏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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