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TTDM,100,交簡,6,201106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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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交簡字第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長柔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23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犯罪事實及理由欄第5行「葉慈榮」應更正為「蔡慈榮」。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參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

又判決之更正,法院原得依職權為之,所謂「依職權」即不論該判決是否已經上訴或已確定,均得為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之修正理由說明甚詳。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欄所示之誤繕,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首開說明裁定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簡大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洪幸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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