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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100年度交聲字第65號
原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臺東監理站
異 議 人 安程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即受處分人
法定代理人 謝典昌
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不服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臺東監理站中華民國100年6月24日東監違裁字第裁81-T00000000號裁決(原舉發單號:第T00000000號),向本院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安程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之車牌號碼JR-215號營業一般大貨車,於民國100年6月7日19時55分,在省道台九線378.5公里處,經警舉發「裝載砂石、土方未依規定使用專用車輛」之違規事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之1第1項之規定,裁處異議人罰鍰新臺幣(下同)6萬元等語。
二、異議意旨則以:異議人所有之前開車輛所載之物為麥飯石,非屬砂石或土石,原處分將麥飯石擴張解釋為砂石,超出法條文理解釋之範圍,且麥飯石非供建築或鋪路使用,其用途、成本、價值與砂石顯然不同,不能相提並論云云。
三、按裝載砂石、土方未依規定使用專用車輛或其專用車廂未合於規定或變更車廂者,處汽車所有人4萬元以上8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通行。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裝載砂石、土方之傾卸框式大貨車及傾卸框式半拖車貨廂容積、貨廂顏色及車輛牌照號碼均應符合一定之規格(例如裝載砂石、土方之傾卸框式大貨車及半拖車,貨廂外框顏色應使用臺灣區塗料油漆工業同業公會塗料色卡編號1之19號黃顏色等),並應裝設載重計、轉彎及倒車警報裝置、行車紀錄器、防止捲入裝置與後方之安全防護裝置暨機械式可密覆裝置或備有帆布能緊密覆蓋貨廂等裝置後,經公路監理機關檢驗查核,即登檢為砂石專用車。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9條第20款、第39之1條第20項、第21項、第42條第1項第14款、第15款及裝載砂石土方車輛使用專用車輛或專用車廂規定第3項亦定有明文。
又登檢為「砂石專用車」之車輛,除公路監理機關在公路監理電腦中註記為砂石專用車外,其行車執照及拖車使用證應加註貨廂內框長、寬、高(貨廂容積不受第3點限制之車輛除外)及「砂石專用車」字樣,另原砂石標示車、港區車輛及8公噸以下車輛,於「砂石專用車」字樣後另行標示(標)、(港)、(混)以資識別。
裝載砂石土方車輛使用專用車輛或專用車廂規定第7項亦定有明文。
從而,用以裝載砂石、土方之車輛,除需具備相關裝置與標示外,尚需經向監理機關申請登檢為「砂石專用車」,並於行車執照及拖車使用證標示相關識別內容後,方得作為裝載砂石、土方之使用。
再按,土石,指礦業法第3條所列各礦以外之土、砂、礫及石等天然資源。
土石採取法第4條第1款定有明文。
四、經查:
(一)駕駛人康朝發於前揭時間、地點駕駛異議人所有之前開車輛,並裝載麥飯石等情,有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1紙、臺東縣警察局100年7月21日東警交字第1000049708號函所附職務報告1份及彩色照片6張在卷足憑,且亦異議人所不否認,應可認定。
(二)又關於麥飯石是否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之1第1項所稱之砂石、土方乙節,參酌前揭土石採取法第4條第1款關於土石之定義,且對照礦業法第3條所列各礦之內容,未將麥飯石列入該條各款之列,是以,依前揭土石採取法第4條第1款之規定,麥飯石仍屬土石。
再者,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之1第1項之立法目的,應係為建立載運砂石、土方專用車制度,以加強管理載運砂石、土方之車輛,避免載運砂石、土方之車輛因超載、超重或砂石滲漏飛散等情形致影響道路品質及其他用路人之行車安全(參法務部99年8月5日法律字第0999023706號函)。
觀諸前揭臺東縣警察局函文所附之彩色照片6張,可知前開車輛所載之麥飯石為塊狀物體,其間並夾雜沙土而堆滿於前開車輛上之車斗。
是前開車輛所載麥飯石之狀態,仍有因超載、超重或砂石滲漏飛散等情形而影響道路品質及其他用路人行車安全之可能,應為該條規定所欲規範之範圍。
綜上,麥飯石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之1第1項所稱之砂石,應可認定。
是異議人以前開車輛載運之麥飯石非屬砂石等詞置辯,委難憑採。
(三)再者,異議人所有之前開車輛為警舉發當時係登記為營業大貨車,而非砂石專用車等情,有汽車車籍查詢表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各1份在卷可稽。
復對照前開車輛為警舉發當時之貨廂外框顏色為藍色,有臺東縣警察局前揭函文所附彩色照片6張可資參照,可知前開車輛亦未使用臺灣區塗料油漆工業同業公會塗料色卡編號1之19號之黃顏色(參前揭所述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42條第1項第15款及裝載砂石土方車輛使用專用車輛或專用車廂規定第3項第6款之規定)。
是前開車輛並非砂石專用車甚明。
(四)綜上所述,異議人所有非屬砂石專用車之前開車輛於前揭時間、地點運屬砂石之事實,已可認定,依上揭法律規定,依法即應裁罰。
五、按法院認為聲明異議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8條定有明文。
本件異議人所有之前開車輛確有於前揭時間、地點,裝載砂石未依規定使用專用車輛之違規行為,原處分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之1第1項規定,裁處異議人罰鍰6萬元,核無違誤,本件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9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健豪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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