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TTDM,100,交附民,40,201110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 年度交附民字第40號
原 告 賴久弘
訴訟代理人 陳信伍律師
被 告 杜中乙
卓順祥即文森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0 年度交易字第4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前揭規定,爰將之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范乃中
法 官 楊忠霖
法 官 李俊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吳明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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