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TTDM,100,易,107,20110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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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易字第10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小海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403號),本院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東簡字第78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黃小海於民國99年11月7日21時許,在臺東縣達仁鄉○○村○○路27號前方,酒後藉故毆打告訴人張英國及洪秋華,使告訴人張英國受有頭部外傷、左膝蓋挫傷、左手肘擦傷之傷害,告訴人洪秋華則受有頭部外傷、臉部挫傷之傷害;

因認被告黃小海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張英國、洪秋華告訴被告黃小海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均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張英國、洪秋華於100年3月28日具狀向本院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2紙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284條之1、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鈺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請書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廖丁逸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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