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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易字第28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汶賢
陳嘉玲
本件被告林汶賢、陳嘉玲所犯係死.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
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
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
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特.
中 華 民 國 100.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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