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TTDM,100,易,320,20111003,1

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易字第32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冠勳
本件被告周冠勳所犯係死刑、無期.
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
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
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
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