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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易字第34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智暉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執行
中
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本院認為適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弘能
法 官 黃瀞儀
法 官 侯弘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幸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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