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TTDM,100,聲,153,201106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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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 年度聲字第153 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飛鴻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單獨聲請宣告沒收(100 年度執聲字第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十字弓壹把,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曾飛鴻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由聲請人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扣案之十字弓1 把為違禁物,爰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曾飛鴻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聲請人以99年度偵字第128 號案件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之事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

而扣案之十字弓1 把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所列管之管制刀械,且未經主管機關核准持有,此有內政部(90)台內警字第9081482 號函、臺東縣警察局成功分局成警偵刑字第1000035254號函各1 份附卷可稽,核屬不得非法持有之違禁物。

從而,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俊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明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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