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TTDM,100,聲,175,201106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7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明昇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潘明昇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受刑人潘明昇因森林法等案件,分別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及本院判決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先後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件附卷可參。

二、故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各該案卷無異,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另援引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潘明昇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資為附表(漏寫部分則逕予補充),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簡大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洪幸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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