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TTDM,100,聲,186,201106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8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建維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建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建維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裁判後,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4月確定,在監獄執行中。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0年5月4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07416號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健豪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9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