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TTDM,100,聲,356,20111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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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5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建良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案件,單獨聲請宣告沒收(100年度執聲字第1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中國鯪鯉鱗片壹仟肆佰伍拾壹點伍公克,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建良因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案件,業經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之規定,為緩起訴處分;

扣案之中國鯪鯉鱗片1451.5公克,均為被告所有,且係因犯罪所得之物,爰均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犯第40條、第41條、第42條或第43條第3項之罪,查獲之保育類野生動物得沒收之;

查獲之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及供犯罪所用之獵具、藥品、器具,沒收之,野生動物保育法第52條第1項規定甚明。

次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陳建良前因非法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業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1687號案件為緩起訴處分,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長,以99年度上職議字第619號案件駁回職權再議在案,緩起訴期間並已屆滿等事實,有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以及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處分書各1份附卷可稽。

而扣案之中國鯪鯉鱗片1451.5公克,為被告所有,且係因犯罪所得之物,聲請人依前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野生動物保育法第52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立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俊良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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