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TTDM,100,聲,397,2011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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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9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漢貴
上列受刑人因施用毒品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1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漢貴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漢貴因施用毒品等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及本院合計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後,在監執行中。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0年10月14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24053號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於受刑人假釋期間內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立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俊良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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