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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明發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 年度執聲付字第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明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明發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裁判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月,在監獄執行中。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0年1月25日以法矯字第1000001940號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弘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蘇美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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