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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5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益斌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丁經岳
上列被告因販賣毒品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緝字第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益斌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年拾月貳拾伍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上列被告因販賣毒品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0年5月25日起執行羈押3月,復自100年8月25日起延長羈押2月,羈押期間均併予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茲因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雖矢口否認犯行,然觀諸卷內證人之陳述內容及現有相關事證,足認其涉有販賣第二級毒品等罪嫌重大,係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客觀上被告對遭受較嚴厲之刑罰制裁已有預期,以逃匿規避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之犯險誘因亦隨之提升,復衡酌被告於偵查中係經通緝到案,認上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若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審判及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
再審酌被告販賣第二級毒品,危害社會治安甚鉅,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對被告維持羈押處分尚屬適當、必要,合乎比例原則,因認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0年10月25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康文毅
法 官 侯弘偉
法 官 彭凱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健豪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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