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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6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建忠
本件被告吳建忠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康文毅
法 官 彭凱璐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健豪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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