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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張立山
被 告 李啟禎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99年度易字第31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前揭規定,爰將之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壽嵩
法 官 楊峻宇
法 官 陳鈺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丁逸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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