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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交訴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文德
本件被告因肇事逃逸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被告所犯之公共危險及肇事逃逸罪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范乃中
法 官 蔡立群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鈺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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