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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交訴字第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智聖
(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執行中)
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馬培基
法 官 蔡立群
法 官 楊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姚佳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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