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TTDM,102,易,289,201405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易字第28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光明
選任辯護人 邱聰安律師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準備程序終結在案。
玆因認有再行準備程序之必要,爰由受命法官於民國103年5月27日,在本院第七法庭,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昆南
法 官 郭世顏
法 官 陳盈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健豪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