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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易字第28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光明
選任辯護人 邱聰安律師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準備程序終結在案。
玆因認有再行準備程序之必要,爰由受命法官於民國103年5月27日,在本院第七法庭,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昆南
法 官 郭世顏
法 官 陳盈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健豪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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