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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智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素真
選任辯護人 邱聰安律師
被 告 沈宗賢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1年度偵字第1649號、102年度偵字第1258號起訴書)暨移送併辦(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年度偵字第1549號移送併辦意旨書),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葉素真共同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一、附表二及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沈宗賢共同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有期徒刑玖月。
扣案如附表一、附表二及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犯罪事實
一、沈宗賢與營業(稅籍)登記地址於臺東縣臺東市○○路○段000號1樓「麗影視聽行」(登記負責人宋明仁業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0年度偵字第206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之實際負責人葉素真及其配偶宋庚古(已歿)為舊識,葉素真並僱用許金暖(另經本院以101年度智訴字第1號判決確定)從事複製DVD光碟及販售,渠等均明知附表一所示68 部電影DVD光碟影片,及附表二所示51部電影DVD光碟影片,分別係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得利公司)及威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威望公司)取得著作財產權授權之視聽著作,未經得利公司、威望公司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竟共同基於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之犯意聯絡,由沈宗賢以每片光碟新臺幣(下同)100元之價額售予葉素真,並以郵件寄送前揭光碟至葉素真經營之麗影視聽行,再由葉素真開立以其子宋明仁為發票人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臺東分行支票支付價款,使許金暖從民國100年3月1日起至同年9月30日止之期間內,在臺東縣臺東市○○路○段00號之麗影視聽行內,以燒錄機1對1燒錄方式重製前揭電影DVD光碟影片,以此侵害得利公司、威望公司之著作財產權,並以每片40元至80元不等價格,在上址店內提供光碟目錄給顧客觀覽,而以租後不歸還賣斷方式,販售予前來租片之不特定人,藉以牟取利益。
二、案經得利公司、威望公司告訴及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簽分偵查起訴,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
理 由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
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此觀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甚明。
上開條文之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前,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其對質、詰問權,並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且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並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開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
經查,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各該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固屬傳聞證據,惟被告沈宗賢、葉素真及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期日中,就該等證據方法之證據能力乙節均表示沒有意見,並同意有證據能力,且迄至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前,對於前揭具有傳聞證據性質之證據,既已知其情,猶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取證及證據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均屬適當,揆諸前開規定與說明,上揭證據資料自應有證據能力,故均得採為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證據。
二、附表一所示68部電影DVD光碟影片,及附表二所示51部電影DVD光碟影片,分別係得利公司及威望公司取得著作財產權授權之視聽著作,此有得利影視公司受侵權影片之視聽著作授權書(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三中隊高雄分隊保二(一)【三】警創字第0000000000號刑案偵查卷宗第24-38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2066號偵查卷宗影卷第25-83頁、第90-96頁)、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鑑識證明書(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三中隊高雄分隊保二(一)【三】警創字第0000000000號刑案偵查卷宗第39-44頁)、財團法人臺灣著作權保護基金會鑑識報告及附件影片清冊(臺東縣警察局東警刑偵一字第0000000000號刑案偵查卷宗影卷第39-44頁)、威望影視公司受侵權影片之視聽著作授權書(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他字第619號偵查卷宗影卷全卷)等資料在卷可參,是上開事實,足堪認定,合先敘明。
三、關於被告葉素真部分:㈠上開事實,業經被告葉素真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所坦承,核與告訴人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之告訴代理人曾冠華、威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告訴代理人陳銘宏之指述、證人許金暖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言大致相符,此外並有前揭得利公司、威望公司取得著作財產權授權之所有資料,及DVD盜版光碟編號登記本3本、DVD盜版光碟廣告本4本、先鋒牌1對1燒錄2台、查扣盜版光碟(得利影視)已封緘168片、查扣盜版光碟(威望影視)已封緘113件、臺東縣警察局偵辦販賣盜版光碟相片20張、麗影視聽行營業(稅籍)登記資料公示查詢、本院100年度聲搜字第228號搜索票、臺東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臺東縣警察局扣押物品目錄表及附件清冊、刑事警察大隊偵辦違反著作權法相片30張、臺東縣政府101年4月20日府建商字第0000000000號函、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臺東分行101年4月25日東字174號函暨附件帳號00000000000號100年度交易明細及開戶資料、麗影視聽行商業登記公示資料查詢、臺東縣政府97年9月15日府城工字第0000000000號函、得利影視公司101年8月20日及101年10月16日陳報狀暨所附麗影視聽行98年至101年簽立之授權協議書及支付權利金之支票、本票影本、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臺東分行101年11月23日東字457號函暨附件帳號00000000000號之支票影本、彰化商業銀行延平分行101年11月9日彰延(101)字第2254號函暨附件帳號00000000000000號100年度交易明細、彰化商業銀行延平分行102年7月5日彰延(102)字第1434號函暨附件帳號00000000000000號100年2月至101年4月之交易明細等證在卷可稽。
足認被告葉素真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本件被告葉素真上開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行事證明確,應予依法論科。
㈡至被告葉素真雖於103年4月29日本院審理時以證人身分接受檢察官主詰問時證稱:「(問:麗影影視行於100年間出事的那一年,是誰經營的?)那時候我都給許金暖去做的。
(問:你是什麼時候讓給許金暖做的?)100年2月28號,我沒寫讓與契約書,只是口頭;
因為我身體不好要休息。
(問:你在100年3月份之前,影片拷貝是怎麼拷貝的?拷貝相關事項是由誰接洽的?)都是沈宗賢、許金暖在處理的,他們用電話連絡處理,我都不知情,他們叫我開票、給錢,我就開給他們。
(問:開票是開給誰?)許金暖跟我說要開給沈宗賢。
(問:許金暖跟你說開多少,你就開多少給沈宗賢?)對。
(問:你拿錢還是開票給許宗賢,有作帳或記錄金額的支出嗎?)沒寫,就是票多少就開多少;
至於作帳,我沒有做那些。
(問:你怎麼知曉店裡營收狀況怎樣?)女人身體不好,我都沒有在管,過去都是我先生在管的,我沒有在記那些事情,到我先生過世時,裡面很繁雜我都搞不清楚。
(問:店內事物都是許金暖在負責?)對,許金暖是白天我是晚上,所以怎麼樣也是許金暖去接的。
(問:就是說燒錄光碟的事情都是許金暖和沈宗賢在接洽?)對,許金暖跟我說要開票我就開票,說要多少我就開多少票,不然就現金支給。
(問:你有問過許金暖光碟燒錄相關的事情,譬如說有沒有經過得利或者威望公司的授權,就此事項詢問許金暖或其他的人嗎?)沒有。
(問:就完全是許金暖跟你說開多少你就開多少?)對,許金暖說開就開,品項就只有燒錄跟空白片而已。
(問:你這麼相信許金暖,許金暖說開多少給沈宗賢你就開多少?)對,算僱用很久了,所以我都相信許金暖。
(問:你不怕許金暖隨便講,以少報多?)沒有想那麼多,因為我身體不好我老公又離世,精神不好,所以要開多少就多少、有錢多少就好,就不要欠人家就好這樣。
(問:麗視影視行在100年3月要頂讓給許金暖負責,這間負責人姓名有無改動?)沒有,那間店都沒改過。
(問:店內事務最主要都是由許金暖在負責的嗎?)店內都是許金暖,白天許金暖顧,晚上我們兩個顧。
(問:燒錄影片光碟的事情也都是許金暖在負責的嗎?)都是許金暖和沈宗賢在接洽的。
(問:許金暖的酬勞是怎麼算的?)26,000元。
(問:自100年3月底讓給許金暖之後呢?)就讓給許金暖處理,我都沒跟許金暖拿。」
云云,似有否認犯罪之意。
惟查被告葉素真及辯護人於103年1月4日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均表示被告葉素真就犯罪事實全部認罪,於103年4月29日本院審理程序為調查證據時表示:「(審判長問:被告在警詢、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中所說的話是否實在?《逐一提示筆錄並告以要旨》)被告葉素真答:沒有意見。
辯護人答:葉素真以準備程序及今日所述為準,被告認罪。」
,且審判長就被告葉素真被訴事實為訊問時,被告葉素真亦表示:「起訴事實我都承認。」
,復辯護人為被告葉素真辯護時稱:「被告知錯認罪,且年已64歲,僅讀國小二年級,且撫養姊姊小孩,請庭上從輕量刑,賜予被告自新機會。
其餘引用102年12月30日刑事準備書狀所載。」
,顯見被告葉素真之真意確實係已就犯罪事實全部認罪;
況且證人許金暖於103年4月29日本院審理時亦證稱:在100年3月1號到100年9月30號被查獲的這段期間,麗影影視行實際負責人是葉素真,因為葉素真並沒有頂讓給我,這段期間是伊在顧店,葉素真偶爾會來,像開票什麼的伊會去跟葉素真講公司廠商要開票,所以票都還是由葉素真在開,整個經營葉素真也都知情,葉素真都知道店裡面在100年3月1號到9月30號這段期間的經營模式,因為我們經營模式都一樣沒有變過,從宋庚古過世之前就是這個模式,我們有租也有跟沈宗賢買,在燒錄之後再賣給熟客等語,核與被告葉素真承認之犯罪事實相符,是被告葉素真以證人身分接受檢察官主詰問時所為之前揭證述內容當非可採,附此敘明。
四、關於被告沈宗賢部分:訊據被告沈宗賢矢口否認有何上開犯行,辯稱:伊是外務,工作只是販賣空白片的跟DVD錄影播放機,伊提出名片可以證明在經營上述的工作,另提出伊跟上游廠商宏大購買的證明文件,宏大是販賣空白光碟的公司,還要提出麗影97至99年間跟伊叫貨的出貨單,及伊收到13,000元的存簿證明,其餘的影片是伊跟威望公司購買的,一片是50元,這些都是子片,伊將這些寄到麗影視聽行,都是他們訂的,起訴書所記載的重製影片,不是伊寄的,是麗影視聽行跟別人訂的;
另何謂違反著作權法,是未經著作權人同意而重製著作物品,才叫違法,因為伊只是販賣空白錄影帶及得利公司、威望公司發行的合法影片給麗影公司,伊並沒有從事複製的工作,另得利公司在100年時有跟保智大隊到伊臺南市戶籍地搜索,也並無不法事證云云。
經查:㈠證人許金暖於103年4月29日本院審理時證稱:100年間伊是擔任麗影視廳行的店員,當時光碟的重製以及母片的收受大部分都是伊負責,院線片解碼後的光碟片,都是由沈宗賢寄到店裡的,一片是100元,伊收到沈宗賢寄來的解碼光碟片之後就用一對一的燒錄機重製,販售給客人的價錢大概是40元至80元,沈宗賢除了販賣空白影片、空盒、棉套外,還有院線片,在100年9月30號警方在店裡查扣到如起訴書附表一及附表二所示影片之母片是由沈宗賢所寄,伊留下這些沈宗賢寄來之影片作為重製拷貝使用,重製後賣給客人,沈宗賢沒有跟伊等講影片來源,但有一些是院線片,就是現仍在上映的電影,即還沒有發行光碟片,沈宗賢就已經把影片交寄給麗影視廳行,有一些則是已經發行光碟的影片,沈宗賢應該知情伊等拿取影片後會怎麼處理,因為沈宗賢已經跟伊等接洽很久了,伊等也不可能說片子僅只於拿取,沈宗賢也知情伊等是做DVD出租的,因此應該也知情購買片子再燒錄之後就是要賣給客人等語(見本院102年度智訴字第1號刑事一般卷宗第162頁背面至第166頁正面)。
證人葉素真亦於103年4月29日本院審理時證稱:沈宗賢曾寄片,過來店裡時看一下就將現金或支票拿走;
平常說要錢都是匯去銀行給沈宗賢,伊等都跟沈宗賢買拷貝的院線片母片和空白光碟,母片就繼續拷貝其他的片子,人家來如果有認識的,伊就賣再拷貝的片子等語(見本院102年度智訴字第1號刑事一般卷宗第158頁背面至第162頁正面)。
查證人許金暖、葉素真與被告沈宗賢於葉素真之配偶宋庚古93年間過世後依然維持以往之合作關係,顯見雙方無任何恩怨或糾紛,方能合作多年,且2位證人到庭具結作證,更係以刑事責任擔保其證言之真實性,本院亦查無任何證據足資證明2位證人有捏造事實之情事,況證人許金暖之前開證述迭經警詢及偵查均前後一致、言之成理,權衡應無虛詞致使被告身陷囹圄之可能,是以,證人許金暖、葉素真所為上開證述應堪採信,從而,被告沈宗賢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行,即堪認定。
㈡對於被告沈宗賢所辯本院不採納之理由:⒈被告沈宗賢於102年3月5日偵查時辯稱:錄影帶店有得到得利公司的授權,店家拜託伊把光碟處裡好再拿給他們,所謂處理好的意思即解碼,因為正版光碟裡面有防拷,就是連播放都不能播放,所以錄影帶店拜託伊把光碟解碼再拿給他們,這樣才能出租給客人云云(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1549號偵查卷宗第10頁背面)。
惟查,影音光碟之防盜拷裝置係影音光碟於壓片廠壓製時即設定存在於光碟上,其功能係防止光碟為燒錄機重製,對於光碟之讀取並無影響;
又麗影視聽行與得利公司簽立授權出租使用影片協議書(見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1649號偵查卷宗第16頁正面至第23頁背面),需給付得利公司授權金,倘若得利公司所提供之影片不能播放,麗影視聽行當係要求得利公司處理,豈會另循管道、自行花錢解決光碟不能播放之問題,被告所辯實與經驗法則相違。
⒉被告沈宗賢於103年4月29日本院審理時辯稱:另外100年得利公司就本案影片是否真正擁有版權,這仍有待商榷,希望能讓得利公司出示著作權來源的正本文件云云。
惟查,得利公司確實取得著作財產權授權之如附表一所示68部視聽著作,已如前述,被告所辯實無足採。
⒊被告沈宗賢於警詢及偵查中均辯稱:因得利公司提供之光碟不能播放,麗影視聽行才會請求伊將光碟解碼,如此租用之客人方能播放;
復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辯稱:伊只是販賣空白錄影帶、得利公司、威望公司發行的合法影片給麗影視聽行,伊跟威望公司以一片50元之價格購買子帶後再寄給麗影視聽行,伊並沒有從事複製的工作;
末於本院審理時辯稱:麗影影視所需要的影片都是他們拜託伊,是他們委託伊向西部購買,法律責任一開始就講好跟伊沒有關係。
然查,得利公司與麗影視聽行簽立授權出租使用影片協議書,當係由得利公司將合法之影片提供予麗影視聽行,被告沈宗賢並非得利公司之業務,豈有能力提供合法之影片予麗影視聽行;
再者,被告自承以一片50元之價格向威望公司購買子帶,依一般社會經驗以斷,合法授權可供出租之影片怎可能以一片50元出售;
又被告辯稱幫麗影視聽行在西部購買影片之法律責任與其無關乃雙方之約定,然刑事責任之歸屬豈有自行約定之理,違反刑事法律規定即需自行負擔刑事責任,此乃當然之理,綜上,被告沈宗賢所辯,均與社會常情不符,亦違背刑事責任負擔之原則,且其所辯前後不一,在在均無法使本院採信。
㈢綜上各節相互勾稽以觀,足認被告沈宗賢所辯當屬臨訟卸責之語,委無足採,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沈宗賢前開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五、按著作權法第91條第3項之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著作財產權罪,乃同條第2項之普通重製侵害著作財產權罪之加重規定,其罪刑均屬獨立,此與借刑立法之例(如刑法第320條第2項、第339條第2項),雖亦有獨立之罪名,但其條文本身並無刑罰之規定,是於裁判時,仍須併引其罰出刑由之法條依據者,尚屬有別,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509號判決意旨參照。
是核被告葉素真、沈宗賢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3項之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無再論以同條第2項之罪之餘地,公訴意旨認被告係構成同條第3項、第2項之罪嫌,容有未洽。
又著作權法第91條第3項規定,係以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為其犯罪成立要件,按照低度行為吸收於高度行為之原則,其出售該光碟重製物之行為,當吸收於意圖銷售而擅自重製行為之中,自應專依意圖銷售而擅自重製於光碟之規定處罰,不再論以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第2項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而散布罪(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950號判決意旨、司法院98年智慧財產法律座談會提案及研討結果刑事訴訟類第2號意旨均參照)。
又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1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4686號判決意旨參照;
而著作權法第91條第3項之構成要件為「意圖出租而重製」,本身即含有重複實施之意思,是在構成要件中已預設有多數同種行為反覆實施之要件,如僅實施1次行為固足以成立犯罪,縱然是同一意思下多次反覆實施,亦僅成立一罪,故屬於實質上一罪之集合犯關係。
查被告葉素真、沈宗賢與同案共犯許金暖於100年3月1日起至同年9月30日期間內,在麗影視聽行內,以燒錄機1對1燒錄方式重製如附表一、二所示數量之電影DVD光碟影片,以此侵害得利公司、威望公司之著作財產權,並以每片40元至80元不等之價格,在上址店內提供光碟目錄給顧客觀覽,而以租後不歸還賣斷方式,販售予前來租片之不特定人,藉以牟取利益,是被告葉素真、沈宗賢與同案共犯許金暖於100年3月1日起至同年9月30日為警查獲時止,所為多次擅自重製並出租或銷售盜版光碟之行為,顯具有不斷反覆實施之特性,故在行為概念上,應評價為包括一罪之集合犯,而僅論以一罪。
又被告等以一個重製行為同時侵害多人之著作財產權,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以一罪論。
被告葉素真、沈宗賢與同案共犯許金暖就上揭犯行,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詳如上述,是以,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六、爰審酌被告2人正值壯年,不思以正當途徑賺取財富,而以非法重製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物以銷售牟利,實無足取,惟念及被告葉素真犯後尚能坦承犯行,態度尚可,暨其自承目前無業、經濟狀況不好、小學肄業之智識程度;
另,依現有卷證資料,尚無事證足認被告沈宗賢犯後存有任何悔悟之意,及其自承目前無業、經濟狀況不是很好、學歷為高職等一切情況,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被告葉素真之犯行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七、另犯第91條至第96條之1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
但犯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著作權法第98條定有明文。
是供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3項之罪所用之物,或因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3項之罪所得之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依法均得予以沒收,為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特別規定。
再共同正犯供犯罪所用或犯罪所得之物採連帶沒收主義,乃因共同正犯於犯意聯絡範圍內,同負行為責任,為避免執行時發生重複沒收之故。
因此,若應沒收之物係屬特定之物,共同正犯就該沒收之物,固應共同負責,但因無重複執行沒收之虞,故無諭知「連帶」沒收之必要,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4003號、第7315號、100年度台上字第3113號判決意旨參照。
經查,本件扣案如附表一(除影片龍鳳大雙胞、我們買了動物園DVD各1片之外)、附表二及附表三所示之物,係被告葉素真所有,係供上開違反著作權法犯罪所用或所得之物,爰均應依著作權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之,於被告2人共同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名項下宣告沒收。
又影片龍鳳大雙胞、我們買了動物園DVD各1片,係證人許金暖本於麗影視聽行(實際負責人葉素真)經營模式向被告沈宗賢所購買,係供被告沈宗賢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3項之罪所用之物,亦為葉素真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3項之罪所得之物,亦應依著作權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之,於被告2人共同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名項下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著作權法第91條第3項、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天儀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馬培基
法 官 林彥成
法 官 楊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請書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尹 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1 日
所犯法條
著作權法第91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75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50 萬元以上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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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利影視公司受侵權影片明細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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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片名 │數量(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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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飯飯之交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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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鋼鐵人2 │ 2 │
├──┼────────────┼─────┤
│ 3 │變形金剛3 │ 2 │
├──┼────────────┼─────┤
│ 4 │美國隊長 │ 2 │
├──┼────────────┼─────┤
│ 5 │降世神通:最後的氣宗 │ 3 │
├──┼────────────┼─────┤
│ 6 │雷神索爾 │ 3 │
├──┼────────────┼─────┤
│ 7 │超級8 │ 3 │
├──┼────────────┼─────┤
│ 8 │飆風雷哥 │ 2 │
├──┼────────────┼─────┤
│ 9 │蜂電影 │ 2 │
├──┼────────────┼─────┤
│ 10 │馴龍高手 │ 2 │
├──┼────────────┼─────┤
│ 11 │功夫熊貓2 │ 2 │
├──┼────────────┼─────┤
│ 12 │史瑞克四:快樂4神仙 │ 2 │
├──┼────────────┼─────┤
│ 13 │創:光速戰記 │ 2 │
├──┼────────────┼─────┤
│ 14 │魔髮奇緣 │ 2 │
├──┼────────────┼─────┤
│ 15 │未來小子 │ 2 │
├──┼────────────┼─────┤
│ 16 │歐吉桑卡好 │ 2 │
├──┼────────────┼─────┤
│ 17 │波斯王子:時之刃 │ 2 │
├──┼────────────┼─────┤
│ 18 │玩具總動員3 │ 2 │
├──┼────────────┼─────┤
│ 19 │魔法師的學徒 │ 2 │
├──┼────────────┼─────┤
│ 20 │魔境夢遊 │ 4 │
├──┼────────────┼─────┤
│ 21 │聖誕夜怪譚 │ 4 │
├──┼────────────┼─────┤
│ 22 │料理鼠王 │ 4 │
├──┼────────────┼─────┤
│ 23 │糯米歐與茱麗葉 │ 2 │
├──┼────────────┼─────┤
│ 24 │獵殺第四行者 │ 2 │
├──┼────────────┼─────┤
│ 25 │臨門湊一腳 │ 2 │
├──┼────────────┼─────┤
│ 26 │哈利波特7:死神的聖物Ⅱ │ 2 │
├──┼────────────┼─────┤
│ 27 │瑜珈熊 │ 2 │
├──┼────────────┼─────┤
│ 28 │超世紀封神榜 │ 2 │
├──┼────────────┼─────┤
│ 29 │打不倒的勇者 │ 2 │
├──┼────────────┼─────┤
│ 30 │忍者刺客 │ 2 │
├──┼────────────┼─────┤
│ 31 │福爾摩斯 │ 2 │
├──┼────────────┼─────┤
│ 32 │攻其不備 │ 2 │
├──┼────────────┼─────┤
│ 33 │血紅帽 │ 2 │
├──┼────────────┼─────┤
│ 34 │殺客同萌 │ 2 │
├──┼────────────┼─────┤
│ 35 │阿舍正傳 │ 2 │
├──┼────────────┼─────┤
│ 36 │綠光戰警 │ 2 │
├──┼────────────┼─────┤
│ 37 │貓頭鷹守護神 │ 2 │
├──┼────────────┼─────┤
│ 38 │波麗士很忙 │ 3 │
├──┼────────────┼─────┤
│ 39 │哈利波特7:死神的聖物Ⅰ │ 6 │
├──┼────────────┼─────┤
│ 40 │全面啟動 │ 6 │
├──┼────────────┼─────┤
│ 41 │慾望城市2 │ 2 │
├──┼────────────┼─────┤
│ 42 │貓狗大戰2 │ 2 │
├──┼────────────┼─────┤
│ 43 │荷頓奇遇記 │ 1 │
├──┼────────────┼─────┤
│ 44 │波西傑克森:神火之賊 │ 1 │
├──┼────────────┼─────┤
│ 45 │納尼亞傳奇3:黎明行者號 │ 2 │
├──┼────────────┼─────┤
│ 46 │格列佛遊記 │ 2 │
├──┼────────────┼─────┤
│ 47 │波普先生的企鵝 │ 2 │
├──┼────────────┼─────┤
│ 48 │鼠來寶2 │ 2 │
├──┼────────────┼─────┤
│ 49 │阿凡達 │ 2 │
├──┼────────────┼─────┤
│ 50 │約會歐麥尬 │ 2 │
├──┼────────────┼─────┤
│ 51 │騎士出任務 │ 2 │
├──┼────────────┼─────┤
│ 52 │天龍特攻隊 │ 2 │
├──┼────────────┼─────┤
│ 53 │終極戰士團 │ 2 │
├──┼────────────┼─────┤
│ 54 │酷狗馬馬杜 │ 2 │
├──┼────────────┼─────┤
│ 55 │吸血鬼了沒 │ 2 │
├──┼────────────┼─────┤
│ 56 │里約大冒險 │ 2 │
├──┼────────────┼─────┤
│ 57 │絕地奶霸3:唬父無犬子 │ 2 │
├──┼────────────┼─────┤
│ 58 │X戰警:第一戰 │ 2 │
├──┼────────────┼─────┤
│ 59 │牙仙大帝 │ 3 │
├──┼────────────┼─────┤
│ 60 │煞不住 │ 3 │
├──┼────────────┼─────┤
│ 61 │黑天鵝 │ 2 │
├──┼────────────┼─────┤
│ 62 │華爾街:金錢萬歲 │ 3 │
├──┼────────────┼─────┤
│ 63 │大象的眼淚 │ 2 │
├──┼────────────┼─────┤
│ 64 │血世紀 │ 2 │
├──┼────────────┼─────┤
│ 65 │兇鏡2 │ 4 │
├──┼────────────┼─────┤
│ 66 │洋基小英雄 │ 2 │
├──┼────────────┼─────┤
│ 67 │龍鳳大雙胞 │ 1 │
├──┼────────────┼─────┤
│ 68 │我們買了動物園 │ 1 │
├──┴────────────┴─────┤
│合計:68部影片、155片DVD │
└─────────────────────┘
附表二
┌─────────────────────┐
│威望影視公司受侵權影片明細表 │
├──┬────────────┬─────┤
│編號│ 片名 │數量(片)│
├──┼────────────┼─────┤
│ 1 │生日劊樂 │ 3 │
├──┼────────────┼─────┤
│ 2 │爆裂警官 │ 2 │
├──┼────────────┼─────┤
│ 3 │世紀戰魂 │ 2 │
├──┼────────────┼─────┤
│ 4 │驚聲尖叫四 │ 2 │
├──┼────────────┼─────┤
│ 5 │現時救援 │ 2 │
├──┼────────────┼─────┤
│ 6 │關鍵殺機 │ 2 │
├──┼────────────┼─────┤
│ 7 │野獸情人 │ 2 │
├──┼────────────┼─────┤
│ 8 │怒火狂飆 │ 2 │
├──┼────────────┼─────┤
│ 9 │急速秒殺 │ 2 │
├──┼────────────┼─────┤
│ 10 │咒怨 │ 2 │
├──┼────────────┼─────┤
│ 11 │陰兒房 │ 2 │
├──┼────────────┼─────┤
│ 12 │關鍵救援七十二小時 │ 2 │
├──┼────────────┼─────┤
│ 13 │帝國戰紀 │ 3 │
├──┼────────────┼─────┤
│ 14 │索命二十二顆子彈 │ 2 │
├──┼────────────┼─────┤
│ 15 │巴尼正傳 │ 3 │
├──┼────────────┼─────┤
│ 16 │生存法則 │ 2 │
├──┼────────────┼─────┤
│ 17 │白夜行 │ 5 │
├──┼────────────┼─────┤
│ 18 │魔嬰 │ 2 │
├──┼────────────┼─────┤
│ 19 │三個傻瓜 │ 2 │
├──┼────────────┼─────┤
│ 20 │大叔 │ 2 │
├──┼────────────┼─────┤
│ 21 │獵殺幽靈寫手 │ 1 │
├──┼────────────┼─────┤
│ 22 │藥命效應 │ 2 │
├──┼────────────┼─────┤
│ 23 │殺戮都市 │ 2 │
├──┼────────────┼─────┤
│ 24 │B咖大翻身 │ 3 │
├──┼────────────┼─────┤
│ 25 │鄰家特務 │ 2 │
├──┼────────────┼─────┤
│ 26 │司法制裁 │ 6 │
├──┼────────────┼─────┤
│ 27 │愛情速可達 │ 2 │
├──┼────────────┼─────┤
│ 28 │天際浩劫 │ 2 │
├──┼────────────┼─────┤
│ 29 │永生樹 │ 2 │
├──┼────────────┼─────┤
│ 30 │情慾對決 │ 2 │
├──┼────────────┼─────┤
│ 31 │魔女神兵 │ 2 │
├──┼────────────┼─────┤
│ 32 │精選完美男 │ 2 │
├──┼────────────┼─────┤
│ 33 │下流正義 │ 2 │
├──┼────────────┼─────┤
│ 34 │無名劍二傾城爭霸 │ 2 │
├──┼────────────┼─────┤
│ 35 │宇宙戰艦大和號 │ 2 │
├──┼────────────┼─────┤
│ 36 │王者之聲 │ 1 │
├──┼────────────┼─────┤
│ 37 │殺戮都市2完美抉擇 │ 3 │
├──┼────────────┼─────┤
│ 38 │浴血任務 │ 2 │
├──┼────────────┼─────┤
│ 39 │完美狙擊 │ 2 │
├──┼────────────┼─────┤
│ 40 │精銳部隊 │ 2 │
├──┼────────────┼─────┤
│ 41 │彼岸島 │ 2 │
├──┼────────────┼─────┤
│ 42 │燃燒鬥魂 │ 2 │
├──┼────────────┼─────┤
│ 43 │星夢傳奇奧斯威爾森與我 │ 2 │
├──┼────────────┼─────┤
│ 44 │超異能部隊 │ 2 │
├──┼────────────┼─────┤
│ 45 │迷霧獵殺 │ 2 │
├──┼────────────┼─────┤
│ 46 │股神戰場 │ 2 │
├──┼────────────┼─────┤
│ 47 │田禹志超時爭霸戰 │ 2 │
├──┼────────────┼─────┤
│ 48 │惡夜特警隊 │ 2 │
├──┼────────────┼─────┤
│ 49 │刺客公敵 │ 2 │
├──┼────────────┼─────┤
│ 50 │超危險特工 │ 2 │
├──┼────────────┼─────┤
│ 51 │色誘 │ 2 │
├──┴────────────┴─────┤
│合計:51部影片、112片DVD │
└─────────────────────┘
附表三
┌──┬───────────┬──┐
│編號│扣押物名稱 │數量│
├──┼───────────┼──┤
│ 1 │DVD盜錄光碟編號登記本 │3本 │
│ │ │ │
├──┼───────────┼──┤
│ 2 │DVD盜版光碟廣告本 │4本 │
├──┼───────────┼──┤
│ 3 │先鋒牌1對1燒錄器 │2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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