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TTDM,102,訴更,1,201405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梁憲彰
選任辯護人 陳信伍律師
上列被告因重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3年7月23日9時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廖華君
法 官 吳俐臻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鈺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7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