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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交易字第1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文興
上列被告所涉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之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忠
法 官 黃瀞儀
法 官 朱貴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昭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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