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TTDM,103,交易,82,2015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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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交易字第8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文斌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重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200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告訴人陳勇告訴被告潘文斌業務過失重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所為,係涉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後段之業務過失重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告訴人已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刑事聲請撤回狀1 紙附卷為憑(見本院卷第307 頁),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官 林彥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請書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高竹瑩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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