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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原交訴字第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榮龍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丁經岳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 川 富
法 官 蔡 立 群
法 官 黃 瀞 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 彥 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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