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TTDM,103,原侵訴,19,2015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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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原侵訴字第1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0000甲000000A(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癸○○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馬培基
法 官 邱奕智
法 官 林彥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竹瑩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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