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TTDM,103,原侵訴,7,2014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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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原侵訴字第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0000-000000A(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選任辯護人 王舒慧律師
本案被告所犯之妨害性自主案件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廖華君
法 官 吳俐臻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鈺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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