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TTDM,103,原易,155,201508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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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原易字第15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文源
林群凱
共 同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丁經岳
上列被告等因恐嚇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24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林群凱之身分證統一編號「號」,應補充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林群凱之身分證統一編號之記載有所缺漏,而有補充更正之必要,依前述說明,自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俐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明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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