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TTDM,103,原易,54,2014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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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原易字第5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田錦龍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調偵字第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案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田錦龍因告訴人賴志成所種植之破布子果樹及樟樹枝枒阻擋其粉刷隔牆壁,竟基於毀損他人財物之犯意,於民國102年7月18日10時許,在臺東縣臺東市○○街000號住宅後方附連之告訴人所有坐落於臺東縣臺東市○○段地號19、19-1之土地(侵入住宅部分未據告訴)上,未經告訴人同意,以自備鋸子將該破布子果樹2棵之枝幹鋸斷,致該前揭果樹之枝幹斷裂無法復原而明顯減損其效用,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公訴意旨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於103年5月8日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憑,揆諸上開說明,本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廖華君
法 官 吳俐臻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請書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鄭鈺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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