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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原簡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0000-000000(姓名及地址均詳卷)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A(姓名及地址均詳卷) 0000-000000B(姓名及地址均詳卷)
被 告 蔡人傑
蔡聰明
李雪萍
上列被告等三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103年度原侵簡字第2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上開規定,爰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昆南
法 官 陳盈螢
法 官 郭世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均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士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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