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原訴字第1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子嵐
選任辯護人 邱聰安律師(法律扶助)
被 告 陽紹剛
選任辯護人 傅爾洵律師(法律扶助)
被 告 賴盛旺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丁經岳
被 告 張育展
王偉榮
宋庭毓
梁憲宗
謝靖凰 (起訴書誤載為謝靖鳳)
上列被告等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552 號、103 年度少連偵字第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廖子嵐、陽紹剛、賴盛旺、張育展就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㈠被訴傷害部分,均公訴不受理。
王偉榮、宋庭毓、梁憲宗就起訴書犯罪事實二被訴傷害部分,均公訴不受理。
王偉榮、宋庭毓、謝靖凰就起訴書犯罪事實三被訴傷害部分,均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㈠、二、三部分之記載(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㈡、㈢部分,由本院另為判決)。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本件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㈠部分:告訴人陳嘉龍告訴被告廖子嵐、陽紹剛、賴盛旺、張育展等人傷害案件,檢察官認被告廖子嵐等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而告訴人陳嘉龍與被告廖子嵐等人業於民國104 年5 月27日達成和解,告訴人並於同日具狀撤回對被告廖子嵐等人之告訴,此有和解書及告訴人親簽之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本院卷1 第191-193 頁)。
㈡犯罪事實二部分:告訴人李順慶告訴被告王偉榮、宋庭毓、梁憲宗等人傷害案件,檢察官認被告王偉榮等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須告訴乃論。
告訴人李順慶與被告王偉榮等人業於本院103 年5月5 日調解程序中達成調解,告訴人李順慶並於103 年7 月9 日具狀撤回對被告廖子嵐等人之告訴,此有本院調解程序筆錄及告訴人親簽之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憑(本院卷1 第65頁、第90-91 頁)。
㈢犯罪事實三部分:告訴人陳嘉龍告訴被告王偉榮、宋庭毓、謝靖凰等人傷害案件,檢察官認被告王偉榮等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須告訴乃論。
告訴人陳嘉龍與被告王偉榮等人業於本院104 年4月9 日調解程序中達成調解,告訴人陳嘉龍並於同日具狀撤回對被告王偉榮等人之告訴,此有本院調解程序筆錄及告訴人親簽之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本院卷1 第163-164 頁)。
㈣是依上開說明,本件上開犯罪事實一㈠、二、三部分,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川富
法 官 朱貴蘭
法 官 蔡立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請書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郭欣怡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9 日
附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3年度偵字第552號
103年度少連偵第7號
被 告 廖子嵐 男 2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東縣臺東市○○街000號
居臺東縣臺東市○○街000號
(在押)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邱聰安律師
被 告 陽紹剛 男 1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東縣臺東市○○○路0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在押)
選任辯護人 李百峯律師
被 告 賴盛旺 男 1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東縣臺東市○○街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張育展 男 1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東縣臺東市○○路0段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王偉榮 男 2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東縣臺東市○○路○段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宋庭毓 男 23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東縣臺東市○○街000號1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梁憲宗 男 2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東縣臺東市○○街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謝靖鳳 男 1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東縣臺東市○○路00巷00弄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廖子嵐、陽紹剛因友人王承宥( 即王禎) 於民國102 年11月11日晚上9 時58分許,在臺東縣臺東市○○路0 段000 號之「好樂迪KTV 」遭胡敏勝持刀揮砍,竟為下列行為:
㈠廖子嵐夥同陽紹剛、賴盛旺、張育展等20餘人,於民國102年11月12日凌晨0 時36分許,以頭戴安全帽及口戴口罩方式,前往址設臺東縣臺東市○○路000 巷0 號地下室之「酷馬遊戲場」,見胡敏勝之友人陳嘉龍後,由廖子嵐帶頭,指使陽紹剛、賴盛旺、張育展,共同基於傷害之故意,以西瓜刀砍傷及棍棒毆傷陳嘉龍藉以報復,致陳嘉龍受有手指開放性傷口、軀幹多處挫傷之傷害。
㈡陽紹剛夥同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數名,於102 年11月13日凌晨4 時40分許,共同騎乘機車行經臺東縣臺東市○○路0 段000 號之「一級棒邊榔攤」前,見停放該處之車牌號碼000 -000號重型機車( 所有人為徐素鳳) ,懷疑為胡敏勝及陳嘉龍之同夥所有,竟共同基於放火燒燬他人所有物之故意,以明火點燃方式放火燒毀該機車,致生公共危險。
㈢陽紹剛夥同高建興、林慶鴻( 上2 人另行偵辦) 及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數名,於102 年11月15日凌晨2 時10分許,共同騎乘機車行經臺東縣臺東市○○路000 號之檳榔攤前,誤認洪健銘、陳典台為胡敏勝、陳嘉龍之同夥,竟共同基於傷害之故意,分持西瓜刀、棍棒砍傷及毆傷洪健銘、陳典台,致洪健銘受有雙上肢切割傷、右尺骨開放性骨折、左尺骨開放性骨折及韌帶斷裂、右大腿切割傷併肌肉斷裂、左大腿裂傷之傷害,陳典台受有右前臂及左手腫脹及挫傷之傷害。
二、王偉榮因酒後趴坐在李順慶機車上致2 人發生口角,王偉榮竟夥同宋庭毓、梁憲宗共同基於傷害之故意,於102 年11月5 日凌晨3 時40分許,在臺東縣臺東市○○街00號之「紅番區PUB 」附近,共同徒手毆打李順慶,致李順慶受有雙手擦傷、右膝及右足擦傷、胸壁挫傷、頭部外傷、右眉裂傷之傷害。
三、王偉榮、宋庭毓、謝靖凰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林祐呈」 (音譯) 共同基於傷害之故意,於102 年12月8 日凌晨0 時58分許,在址設臺東縣臺東市○○路0 段000 號之「好樂迪KTV 」505 號包廂內,共同徒手毆打陳嘉龍頭部及身體,致陳嘉龍受有臉、頭皮及頸之挫傷、上背挫傷、右側手挫傷、左側踝挫傷之傷害。
四、案經陳嘉龍、徐素鳳、洪健銘、陳典台、李順慶訴由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 證據方法 │ 待證事實 │
├──┼────────────┼────────────┤
│ 1. │被告廖子嵐於警詢及偵查中│被告廖子嵐否認犯罪事實一│
│ │之陳述 │之㈠之傷害犯行,辯稱:自│
│ │ │己到酷馬遊戲場時,已經發│
│ │ │生衝突,當時陳嘉龍已遭砍│
│ │ │傷,當時現場伊只認識賴盛│
│ │ │旺、宋庭毓等語。 │
├──┼────────────┼────────────┤
│ 2. │被告陽紹剛於警詢及偵查中│1.被告陽紹剛於102年11月1│
│ │之陳述 │ 1日晚上某時,接獲電話 │
│ │ │ 表示前往酷馬遊戲場砍殺│
│ │ │ 某人,並於酷馬遊戲場外│
│ │ │ ,在被告廖子嵐的車上拿│
│ │ │ 取西瓜刀,與被告廖子嵐│
│ │ │ 等人共同持西瓜刀前往酷│
│ │ │ 馬遊戲場與告訴人陳嘉龍│
│ │ │ 發生衝突之事實。 │
│ │ │2.被告陽紹剛坦承於102年 │
│ │ │ 11月13日凌晨4時40分許 │
│ │ │ ,在臺東市臨海路之一級│
│ │ │ 棒檳榔攤前,共同縱火燒│
│ │ │ 毀車牌號碼000-000號重 │
│ │ │ 型機車之事實。 │
│ │ │3.被告陽紹剛坦承於102年 │
│ │ │ 11月15日凌晨2時10分許 │
│ │ │ ,在臺東市○○路000號 │
│ │ │ 之檳榔攤,共同砍傷告訴│
│ │ │ 人洪健銘、陳典台之事實│
│ │ │ 。 │
├──┼────────────┼────────────┤
│ 3. │被告賴盛旺於警詢及偵查中│被告賴盛旺固坦承於102年 │
│ │之陳述 │11月12日凌晨0時36分許, │
│ │ │持棍棒前往臺東市酷馬遊戲│
│ │ │場之事實,惟否認有傷害告│
│ │ │訴人陳嘉龍之犯行,辯稱:│
│ │ │當時伊沒有打到陳嘉龍等語│
│ │ │。 │
├──┼────────────┼────────────┤
│ 4. │被告張育展於警詢及偵查中│1.被告張育展坦承持西瓜刀│
│ │之陳述,並以證人身分於偵│ 於102年11月12日凌晨0時│
│ │查中具結證述 │ 36分許,前往臺東市之酷│
│ │ │ 馬遊戲場,砍傷告訴人陳│
│ │ │ 嘉龍之事實。 │
│ │ │2.被告張育展係接獲被告賴│
│ │ │ 盛旺通知於102年11月11 │
│ │ │ 日晚上11時許,前往臺東│
│ │ │ 市桂林北路之體育場,被│
│ │ │ 告廖子嵐與陽紹剛在場商│
│ │ │ 討後,就前往酷馬遊戲場│
│ │ │ 找告訴人陳嘉龍,又被告│
│ │ │ 廖子嵐搭乘之車牌號碼00│
│ │ │ 03-T2號自用小客車後車 │
│ │ │ 箱,載有刀械棍棒供未攜│
│ │ │ 帶刀械之人取用之事實。│
│ │ │3.前揭時間,在酷馬遊戲場│
│ │ │ 時,被告廖子嵐持西瓜刀│
│ │ │ 、被告賴盛旺持棍,並由│
│ │ │ 被告廖子嵐帶頭,被告賴│
│ │ │ 盛旺則率先砸櫃臺之事實│
│ │ │ 。 │
├──┼────────────┼────────────┤
│ 5. │被告王偉榮於警詢及偵查中│1.被告王偉榮坦承及證明有│
│ │之陳述,並以證人身分於偵│ 犯罪事實二之事實。 │
│ │查中具結證述 │2.被告王偉榮固坦承於102 │
│ │ │ 年12月8日凌晨0時58分許│
│ │ │ ,在臺東市中華路之好樂│
│ │ │ 迪KTV505包廂內,夥同 │
│ │ │ 被告宋庭毓、謝靖凰與 │
│ │ │ 人互毆之事實,惟否認 │
│ │ │ 有毆打告訴人之行為。 │
├──┼────────────┼────────────┤
│ 6. │被告宋庭毓於警詢及偵查中│1.被告王偉榮與告訴人李順│
│ │之陳述,並以證人身分於偵│ 慶因細故口角,被告王偉│
│ │查中具結證述 │ 榮、宋庭毓、梁憲宗遂於│
│ │ │ 102年11月5日凌晨3時40 │
│ │ │ 分許,在臺東市文化街之│
│ │ │ 紅番PUB外,共同徒手毆 │
│ │ │ 打李順慶之事實。 │
│ │ │2.被告宋庭毓於102年12月 │
│ │ │ 8日凌晨0時58分許,在臺│
│ │ │ 東市中華路之好樂迪KTV5│
│ │ │ 05號包廂,與告訴人陳嘉│
│ │ │ 龍互毆,被告王偉榮、謝│
│ │ │ 靖凰並有參與,又被告謝│
│ │ │ 靖凰並持西瓜刀恫嚇對方│
│ │ │ 之事實。 │
│ │ │3.酷馬遊戲場於102年11月1│
│ │ │ 2日凌晨0時36分許之監視│
│ │ │ 器錄影畫面,畫面上穿短│
│ │ │ 褲、戴口罩、小腿有刺青│
│ │ │ 為被告廖子嵐之事實。 │
├──┼────────────┼────────────┤
│ 7. │被告梁憲宗於偵查中之陳述│被告梁憲宗矢口否認於102 │
│ │ │年11月5日凌晨3時40分許,│
│ │ │在臺東市文化街之紅番區 │
│ │ │PUB外,有毆打告訴人李順 │
│ │ │慶之犯行,辯稱:自己是在│
│ │ │勸架云云。 │
├──┼────────────┼────────────┤
│ 8. │被告謝靖凰於警詢及偵查中│1.被告謝靖凰於102年11月1│
│ │之陳述,並以證人身分於偵│ 1日晚上某時,與被告賴 │
│ │查中具結證述 │ 盛旺、張育展、少年陳宇│
│ │ │ 豪、黃士愷等人,在臺東│
│ │ │ 市桂林北路之體育場,隨│
│ │ │ 後前往酷馬遊戲場,被告│
│ │ │ 張育展持西瓜刀、被告賴│
│ │ │ 盛旺持棍棒、少年丟椅子│
│ │ │ 方式與告訴人陳嘉龍發生│
│ │ │ 衝突之事實。 │
│ │ │2.被告謝靖凰於102年12月8│
│ │ │ 日凌晨某時,在好樂迪KT│
│ │ │ V,與告訴人陳嘉龍等人 │
│ │ │ 發生互毆之事實。 │
├──┼────────────┼────────────┤
│ 9. │證人即少年黃○愷於警詢及│少年黃○愷於102年11月11 │
│ │偵查中之具結證述 │日晚上某時,接獲無來電顯│
│ │ │示電話後,前往臺東市桂林│
│ │ │南路之體育場,隨即與被告│
│ │ │張育展、賴盛旺前往酷馬遊│
│ │ │戲場,抵達酷馬遊戲場外,│
│ │ │已有許多人在場並有刀械,│
│ │ │隨即進入酷馬遊戲場,被告│
│ │ │賴盛旺、張育展持刀械棍棒│
│ │ │敲打櫃臺並恫嚇告訴人陳嘉│
│ │ │龍,緊接著告訴人陳嘉龍持│
│ │ │刀打起來之事實。 │
├──┼────────────┼────────────┤
│ 10.│證人即少年陳○豪於警詢及│少年陳○豪於102年11月11 │
│ │偵查中之具結證述 │日晚上某時,與被告張育展│
│ │ │、賴盛旺在臺東市桂林北路│
│ │ │之體育場,並由被告張育展│
│ │ │提議前往酷馬遊戲場找告訴│
│ │ │人陳嘉龍尋仇,在酷馬遊戲│
│ │ │場見被告廖子嵐、張育展拿│
│ │ │刀械,被告賴盛旺拿棍棒,│
│ │ │由被告廖子嵐帶頭歐砍告訴│
│ │ │人陳嘉龍之事實。 │
├──┼────────────┼────────────┤
│ 11.│證人即告訴人陳嘉龍於警詢│犯罪事實一之㈠及三之事實│
│ │及偵查中之具結證述 │。 │
├──┼────────────┼────────────┤
│ 12.│證人即在場人侯文程於警詢│1.酷馬遊戲場於102年11月1│
│ │及偵查中之具結證述 │ 2日凌晨0時36分許之監視│
│ │ │ 器錄影畫面,畫面上右小│
│ │ │ 腿有刺青者為被告廖子嵐│
│ │ │ 之事實。 │
│ │ │2.證人侯文程於102年11月 │
│ │ │ 15日凌晨2時10分許,在 │
│ │ │ 臺東市中華路與,正氣路│
│ │ │ 口,見被告陽紹剛在臺東│
│ │ │ 市正氣路之檳榔攤,持刀│
│ │ │ 砍傷機車騎士,並有同夥│
│ │ │ 持木棍在場之事實。 │
├──┼────────────┼────────────┤
│ 13.│證人即在場人程子軒於偵查│1.被告張育展、少年陳○豪│
│ │中之具結證述 │ 、黃○愷等7、8人於102 │
│ │ │ 年11月11日晚上,在臺東│
│ │ │ 市桂林北路之體育場,隨│
│ │ │ 即騎乘機車前往臺東市酷│
│ │ │ 馬遊戲場,在遊戲場外的│
│ │ │ 168撞球場,有1輛汽車載│
│ │ │ 刀械棍棒提供給一些在場│
│ │ │ 的人,當時在酷馬遊戲場│
│ │ │ 圍住櫃檯約有10幾人之事│
│ │ │ 實。 │
│ │ │2.證人程子軒於102年11月 │
│ │ │ 15日凌晨2時10分許,在 │
│ │ │ 臺東市中華路與,正氣路│
│ │ │ 口,見告訴人洪健銘、陳│
│ │ │ 典台遭人毆打之事實。 │
├──┼────────────┼────────────┤
│ 14.│證人即告訴人徐素鳳於警詢│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 │
│ │及偵查中之具結證述 │車為徐素鳳所有,並由徐素│
│ │ │鳳之子潘仕賢使用之事實。│
├──┼────────────┼────────────┤
│ 15.│證人即告訴人洪健銘於警詢│告訴人洪健銘與陳典台於10│
│ │及偵查中之具結證述 │2年11月15日凌晨2時10分許│
│ │ │,在臺東縣臺東市正氣路19│
│ │ │0號之檳榔攤,遭被告陽紹 │
│ │ │剛等4人分持西瓜刀、棍棒 │
│ │ │砍傷及毆傷之事實。 │
├──┼────────────┼────────────┤
│ 16.│證人即告訴人陳典台於警詢│同上。 │
│ │中之證述 │ │
├──┼────────────┼────────────┤
│ 17.│證人即在場人林文章於警詢│同上。 │
│ │中之證述 │ │
├──┼────────────┼────────────┤
│ 18.│證人即告訴人李順慶於警詢│告訴人李順慶於102年11月5│
│ │及偵查中之具結證述 │日凌晨3時40分許,在臺東 │
│ │ │縣臺東市○○街00號之紅番│
│ │ │區PUB附近,遭被告王偉榮 │
│ │ │、宋庭毓、梁憲宗毆打之事│
│ │ │實。 │
├──┼────────────┼────────────┤
│ 19.│證人即目擊者王厚莉於警詢│同上。 │
│ │及偵查中之具結證述 │ │
├──┼────────────┼────────────┤
│ 20.│告訴人陳嘉龍之臺東基督教│告訴人陳嘉龍於102年11月1│
│ │醫院診斷書1紙 │2日前往臺東基督教醫院就 │
│ │ │醫,經診斷受有手指開放性│
│ │ │傷口、軀幹多處挫傷之事實│
│ │ │。 │
├──┼────────────┼────────────┤
│ 21.│告訴人洪健銘之馬偕紀念醫│告訴人洪健銘於102年11月 │
│ │院臺東分院乙種診斷證明書│15日前往馬偕紀念醫院臺東│
│ │1紙 │分院就醫,經診斷受有雙上│
│ │ │肢切割傷、右尺骨開放性骨│
│ │ │折、左尺骨開放性骨折及韌│
│ │ │帶斷裂、右大腿切割傷併肌│
│ │ │肉斷裂、左大腿裂傷之事實│
│ │ │。 │
├──┼────────────┼────────────┤
│ 22.│告訴人陳典台之馬偕紀念醫│告訴人陳典台於102年11月 │
│ │院臺東分院急診病歷0份 │15日前往馬偕紀念醫院臺東│
│ │ │分院就醫,經診斷受有右前│
│ │ │臂及左手腫脹及挫傷之傷害│
│ │ │。 │
├──┼────────────┼────────────┤
│ 23.│告訴人陳嘉龍之馬偕紀念醫│告訴人陳嘉龍於102年12月9│
│ │院臺東分院乙種診斷證明書│日凌晨2時許,前往馬偕紀 │
│ │1紙 │念醫院臺東分院就醫,經診│
│ │ │斷受有臉、頭皮及頸之挫傷│
│ │ │、上背挫傷、右側手挫傷、│
│ │ │左側踝挫傷之事實。 │
├──┼────────────┼────────────┤
│ 24.│告訴人李順慶之馬偕紀念醫│告訴人李順慶於102年11月 │
│ │院臺東分院乙種診斷證明書│5日凌晨4時許,前往馬偕紀│
│ │1紙 │念醫院臺東分院就診,經診│
│ │ │斷受有雙手擦傷、右膝及右│
│ │ │足擦傷、胸壁挫傷、頭部外│
│ │ │傷、右眉裂傷之事實。 │
├──┼────────────┼────────────┤
│ 25.│臺東縣消防局火災原因鑑定│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 │
│ │書(含照片15張,監視器錄 │車,於102年11月13日凌晨4│
│ │影畫面擷取照片5張) 1份 │時46分許,在臺東縣臺東市│
│ │ │○○路0段000號前,遭人為│
│ │ │縱火破壞之事實。 │
├──┼────────────┼────────────┤
│ 26.│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103 │胡敏勝與劉代山於102年11 │
│ │年3月24日信警偵字第10300│月11日晚上9時58分許,在 │
│ │07407號刑事案件報告書1份│臺東縣臺東市中華路1段572│
│ │ │號之好樂迪KTV,持刀砍殺 │
│ │ │王承宥之事實。 │
├──┼────────────┼────────────┤
│ 27.│刑事現場照片及告訴人陳嘉│於102年11月12日凌晨0時45│
│ │龍受傷之照片(酷馬遊戲場 │分許,臺東市之酷馬遊戲場│
│ │部分)8張 │情況,及告訴人陳嘉龍受傷│
│ │ │情形。 │
├──┼────────────┼────────────┤
│ 28.│刑案現場照片及告訴人洪健│告訴人洪健銘於102年11月 │
│ │銘受傷照片4張 │15日凌晨2時10分許,在臺 │
│ │ │東縣臺東市○○路000號, │
│ │ │遭被告陽紹剛等人毆傷之情│
│ │ │形。 │
└──┴────────────┴────────────┘
二、核被告廖子嵐、張育展、賴盛旺、王偉榮、宋庭毓、梁憲宗、謝靖凰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被告陽紹剛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第175條第1項之放火燒燬他人所有物品罪嫌。
又放火罪原已含有毀損罪之性質在內,自不另論毀損罪(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2388號判例意旨參照)。
被告廖子嵐、陽紹剛、張育展、賴盛旺就犯罪事實一之㈠部分,被告陽紹剛與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數名就犯罪事實一之㈡部分,被告陽紹剛與「高建興」「林慶鴻」及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數名就犯罪事實一之㈢部分,被告王偉榮、宋庭毓與梁憲宗就犯罪事實二部分,被告王偉榮、宋庭毓、謝靖凰與「林祐呈」就犯罪事實三部分,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均論以共同正犯,被告陽紹剛基於概括之故意,以一行為同時傷害告訴人洪健銘、陳典台2 人之身體,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請一重之傷害罪處斷。
被告陽紹剛上開2 次傷害及放火燒毀機車之犯行,被告王偉榮、宋庭毓上開2 次傷害犯行,均犯意各別、行為不同,請均予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 日
檢 察 官 黃建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