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TTDM,103,原附民,50,201502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原附民字第50號
原 告 張玉娟
被 告 古秀惠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3年度原易字第131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上開規定,爰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昆南
法 官 陳盈螢
法 官 吳俐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明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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