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TTDM,103,訴,81,201508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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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8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柏仁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4年5月14日第一審判決(103年度訴字第81號),提起上訴,未敘述上訴理由,經本院於104年7月27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而未補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是若上訴書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

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

倘已提出上訴理由,但所提非屬具體理由者,則由第二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892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劉柏仁於民國104年5月25日收受本院103年度訴字第81號第一審判決後,於同年6月4日向本院具狀提起上訴,惟上訴狀內未敘述具體理由,有送達證書及該上訴狀各1份附卷可稽,復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經本院於104年7月27日裁定命上訴人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上開裁定正本並於104年7月29日送達上訴人等事實,有上開命補正之裁定及送達證書各1份在卷可考,是上訴人之補正期間應於104年8月10日屆滿,詎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具體上訴理由,揆諸前開說明,其上訴自屬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李昆南
法 官 陳盈螢
法 官 郭世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士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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