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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原交簡上字第17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松雄
選任辯護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李泰宏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過失傷害案件,不服中華民國104 年9 月30日
本院104 年度原交簡字第41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業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105年1月6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7法庭進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昆南
法 官 趙耘寧
法 官 吳宗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明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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