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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原交附民字第7號
原 告 羅仁隆
訴訟代理人 葉仲原律師
被 告 蔡承軒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4年度原交簡字第15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昆南
法 官 吳俐臻
法 官 陳盈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凌浚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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