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TTDM,104,原易,73,2015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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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原易字第7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俊賢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丁經岳
上列被告林俊賢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業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8 月4 日辯論終結,茲因前開辯論終結後告訴人即被告弟弟林志勳嗣於104 年8 月17日具狀表示其與被告已達成和解,願意撤回竊盜告訴等語,故尚有應行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立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欣怡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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