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TTDM,104,原簡,32,2015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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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原簡字第3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陽文英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丁經岳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231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104年度原訴字第6號),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理程序,裁定改依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陽文英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接受法治教育課程貳場次,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如附表所示之署押及印文共柒枚、印章貳枚,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被告陽文英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作為證據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部分:

(一)核被告陽文英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被告與陽雅仙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被告基於單一偽造文書之決意,於遺產分割協議書、陽月譁身分證影本,及陽秀蘭身分證影本上偽造「陽月譁」及「陽秀蘭」之印文及署押之行為,以達將臺東縣臺東市○○里○○路0段000巷00弄00○0號房屋之房屋稅納稅義務人,變更為陽雅仙,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離,認各個舉動不過為犯罪行為之一部分,而屬接續犯,應論以一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又被告所為偽造印章、印文及署押均屬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及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再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偽造之私文書罪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二)爰審酌被告前無犯罪科刑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素行尚可,然其未得陽月譁與陽秀蘭之同意,竟與共犯陽雅仙共同前往臺東縣稅務局變更房屋之房屋稅納稅義務人,行使偽造之遺產分割協議書、陽月譁身分證影本,及陽秀蘭身分證影本等文書後,持向臺東縣稅務局行使,嚴重損及國家機關之公信力及被害人之權益,惟慮及其犯後已知坦承犯行,態度尚可,暨其於本院審理中自陳職業為木工、經濟狀況月收入約新臺幣2萬元、智識程度國小肄業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準,以資懲儆。

(三)末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前揭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茲念其因一時失慮,以致誤罹刑章,犯後已知錯坦承犯行,是被告上開犯行,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諭知緩刑2年,以啟自新。

且為確保被告能記取教訓並建立尊重法治之正確觀念,故命被告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接受法治教育課程2場次,併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諭知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至如附表所示偽造之「陽月譁」及「陽秀蘭」之印文及署押7枚、印章2枚,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均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條、第216條、第210條、第214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8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第219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郭世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士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附錄本案論罪之法律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4條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
┌───┬─────────────────────┐
│ 編號 │偽造之印章、署押或印文及數量              │
├───┼─────────────────────┤
│  1   │遺產分割協議書上偽造之「陽月譁」署押1枚   │
├───┼─────────────────────┤
│  2   │遺產分割協議書上偽造之「陽秀蘭」署押1枚   │
├───┼─────────────────────┤
│  3   │遺產分割協議書上偽造之「陽月譁」印文1枚   │
├───┼─────────────────────┤
│  4   │遺產分割協議書上偽造之「陽秀蘭」印文1枚   │
├───┼─────────────────────┤
│  5   │陽月譁身分證影本上偽造之「陽月譁」印文2枚 │
├───┼─────────────────────┤
│  6   │陽秀蘭身分證影本上偽造之「陽秀蘭」印文1枚 │
├───┼─────────────────────┤
│  7   │偽造之「陽月譁」印章1枚                   │
├───┼─────────────────────┤
│  8   │偽造之「陽秀蘭」印章1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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