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原訴字第2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鴻景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兼代 表 人 劉明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簡燦賢律師
被 告 廖國華
選任辯護人 王舒慧律師
被 告 建霖土木包工業
兼代 表 人 林瑋臻
被 告 吳明雄
上二人共同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丁經岳
上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3年度偵字第17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本件被告鴻景工程顧問有限公司等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5 月3 日諭知辯論終結。
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馬培基
法 官 陳昱維
法 官 陳偉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黃一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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