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TTDM,104,原訴,40,2021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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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原訴字第4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余清來


蕭摩西


共 同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丁經岳
本件被告余清來、蕭摩西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2人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宗航
法 官 朱貴蘭
法 官 陳昱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傳坤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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