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TTDM,104,原附民,23,2015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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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原附民字第23號
原 告 陳挺翔
法定代理人 蘇志偉
陳碧玉
訴訟代理人 王丕衍律師
被 告 陳志豪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04年度原易字第58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昆南
法 官 吳俐臻
法 官 陳盈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凌浚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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