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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易字第3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昭安
本件被告曾昭安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川富
法 官 朱貴蘭
法 官 蔡立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欣怡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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