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TTDM,104,易,353,20161103,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易字第35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尤政凱
許明忠
詹大賢
上列被告因贓物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681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法 官 唐光義
法 官 陳偉達
法 官 陳昱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許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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