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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易緝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昌言
本件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昆南
法 官 吳俐臻
法 官 郭世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均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士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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