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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 年度東簡字第101 號
第119 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叡林
上列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毒偵字第7 號、第22號、第125 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8 月4 日所為刑事簡易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刑事簡易判決事實及理由欄關於周叡林之姓名誤植「陳潔鳳」應更正為「周叡林」。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刑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應予更正之情形,顯因誤植,爰依前揭司法院大法官釋示意旨,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宗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陳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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