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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簡字第1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孫健豪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1879號),前經改依通常程序審理(103年度易字第323號),被告於審理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程序,裁定以簡易處刑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販賣猥褻物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色情光碟片共拾片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甲○○為謀交易利潤,基於販賣猥褻色情光碟之犯意,自民國101年8月4日起,至103年1 月18日止,在臺東縣臺東市○○路00○0 號住處,利用電腦網路設備,連結至網際網路露天拍賣網站,以其申請「big730531」帳號,刊登內容為「無碼.DVD.HD.西洋.日本」之訊息及圖片,欲藉此將其所持有內容含有男女裸露乳房、性器官及性交等畫面,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並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之猥褻色情光碟片,公開販售予不特定上網競標之人。
嗣為警於103年1月14日執行網路巡邏時發覺,乃喬裝買主與甲○○聯繫購買,甲○○依約於同(1 )月28日,將販售之猥褻色情光碟片,郵寄至員警指定之地點,並經警扣得猥褻色情光碟片共10片及包裝袋1只,始查悉上情。
二、被告上述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足資證明,應予依法論科:㈠被告於檢察官偵訊及本院審理程序中之自白。
㈡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扣押筆錄、員林分局大村分駐所扣押物品目錄表、被告網頁拍賣資料、露天拍賣會員資料、臺灣銀行網路銀行交易通知、被告臺東大同路郵局交易明細表、統一超商宅急便郵寄收據資料、網路銀行(個人)交易通知、被告郵局帳戶申請資料、交易明細資料、扣押物品清單各1份,以及刑案照片32張。
㈢扣案之色情光碟片共10片、郵寄包裝袋1只。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5條第1項之販賣猥褻物品罪。被告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0 年度易字第7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於100年3月31日確定,並於100年11月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應加重其刑。
爰審酌被告為謀交易利潤,竟將其所持有內容含有男女裸露乳房、性器官及性交等畫面,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並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善良風俗,而販賣猥褻色情光碟,實有不該。
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已知悔改,考量其學歷高職肄業、職業廚師、月入4萬餘元,離婚、小孩由前妻照顧,每月負擔扶養費約1萬元,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尚屬平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扣案之猥褻光碟共10片(參警卷第3頁;
本院卷第7頁),依刑法235條第3項規定,併宣告均沒收。
另扣案之郵寄包裝袋1只,係被告本案郵寄色情光碟10片與買家所用之物,然已連同光碟片送達為買家所有,非屬被告所有之物,爰不另為沒收之宣告,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第451條之1第3項、第455條之1第2項,刑法第235條第1項、第3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本件係被告甲○○於審判中自白犯罪,經檢察官具體求處有期徒刑3 月,被告甲○○亦表示願受科刑範圍之宣告,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規定,經本院採納,而於檢察官求刑及被告願受科刑之範圍內為判決,被告甲○○及檢察官均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昆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慧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6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35條(散布、販賣猥褻物品及製造持有罪)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3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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